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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搅拌站管理制度
编辑:2023-06-18 10:22:58
第一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二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四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五条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七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八条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九条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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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2023-06-18 10:22:58
第一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二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四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五条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七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八条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九条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